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推动省局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促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家总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法律顾问的管理,推动省局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为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省局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而聘请的为省局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
省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律顾问的管理,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并对其进行工作绩效考评。
省局交办或委托的法律事务,由省局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负责,牵头联系法律顾问协调处理,确定专人加强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四条 省局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局机关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并就重大决策、重大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重大、疑难案件和听证会的讨论,为涉及省局及其所属单位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托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案件的出庭应诉工作;
(四)为其他日常工作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提供法律依据,明确具体的处理办法,供单位采用;
(五)根据省局需要参与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事项等工作应邀请法律顾问参与。
各处室、各单位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活动或会议,一般应当提前3天通知省局法制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讨论的文件资料。需要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法律咨询意见的,应当同时告知。
第六条 省局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
(二)法律专业毕业,具有八年以上相关法律工作经验;
(三)熟悉省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熟悉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其它行政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省局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局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二)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省局有关文件和资料,获取与履职相关的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和省局及相关局属单位的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省局声誉的言论;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省局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顾问内容无关的事务;
(五)认真、细致、高效完成省局及局属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省局及局属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第十条 省局法律顾问的聘任,由省局法制工作机构从国内法律行业中挑选出合适人选,报省局审定确认。省局法制工作机构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出具推荐理由。经省局审定后,由省局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省局聘用法律顾问,应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二条 省局法律顾问在任期内,不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违规行为的,省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能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或者有违规行为的,省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解聘建议。
省局法律顾问在任期内的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法维护省局利益的,省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解聘建议。
法律顾问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应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